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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致眼疾公堂讨说法
法院判决美容师雇主赔偿顾客医疗费等690余元
在形象设计店做面部护理期间,一顾客出现眼部不适症状。其后,该顾客以美容师误将精油滴落其眼中造成眼角膜破损、视力下降为由,将对方及其雇主告上法庭。日前,河东区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美容师对顾客眼部伤病负有责任,依法判决其雇主赔偿顾客医疗费、误工费共计690余元。
今年7月9日8时许,27岁的杨某到河东区一家形象设计店做面部护理。据杨某称,该店美容师潘某为其做护理时将精油滴落其眼中,造成其眼部不适。潘某用眼药水为杨某冲洗后,杨某仍感不适,于是潘某陪同杨某前往医院就诊,并支付医药费90余元。杨某称此次意外造成其眼角膜破损,视力下降,故将潘某及该店老板沈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赔偿其误工费1.5万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医药费及视力下降的损伤费共计2万元,后期治疗的费用1万元。庭审中,被告潘某称并未将“精油”滴入原告眼中,原告眼痛原因不详。被告沈某没有出庭答辩。
根据相关证据及法律规定,法院确认被告潘某对于原告的眼部伤病负有责任,同时认为,由于潘某是被告沈某的雇员,其为原告进行面部护理是履行工作职责,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的规定,沈某应当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至于沈某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否向潘某追偿,二被告可依据雇佣关系另行解决。原告对主张内容仅提供医疗票据370余元,扣除潘某承担的费用,原告自行花费280余元,根据病历和医疗费及挂号费单据记载,这部分费用全部用于原告治疗眼部,时间也与涉诉事件发生的时间存在关联性,所以,医疗费应为原告的合理损失。关于误工费,考虑原告分别于今年7月9日、10日、12日和17日前往医院治疗的事实,参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综合计算原告的误工损失为409元。原告主张的今后视力下降的损伤费、后期治疗费,因尚未发生,所以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因不符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亦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告杨某与被告潘某均认可杨某在做护理中出现眼部不适的症状,但杨某主张该症状是由于潘某将精油滴入其眼中造成的,潘某则认为与其无关,可双方都没有就此提供证据。那么为何法院认定责任在潘某?对此,主审法官分析称,杨某在做护理前眼睛并无疾痛,其眼部疼痛是发生在潘某为其进行面部护理过程中,所以,“精油”是否滴入杨某眼中或者潘某的护理程序、手法以及所使用美容品是否得当的举证责任应在潘某一方,而潘某不能就此提供证据证明杨某伤病与其无关,故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由此确定潘某对于杨某的眼部伤病负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