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 则
第四十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共同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
第四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十五条本法自 年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