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通讯员崔宪伟):记者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发〔2001〕80号),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际运行情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发布了《关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通知》规定,从2009年1月份开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4.4万元提高到5.5万元,大额医疗费救助起付标准相应调整为5.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