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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男子受他人雇用运输、销售假烟,后在运送途中被抓。经查,涉案假烟多达十万余条,案值近千万元。考虑到二人犯罪未遂且起次要作用,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7年,罚金10万元
本市无业男子张某、赵某受他人(在逃)雇用,运输、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烟草制品。去年5月10日11时许,张某与赵某驾驶一辆白色货车,运送“苏烟、石林、中华”等15种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2980条(案值十万余元)欲向他人销售。当他们行至北辰区外环线北仓道口处时,被市烟草专卖局查获,后烟草专卖局在北辰区大张庄镇某村一出租厂房内查获“硬恒大、软冬虫夏草、硬苏烟”等60种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9.9万余条(案值共计988万余元)。上述烟草制品经北京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属伪劣卷烟。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赵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烟草制品,仍帮助他人运输并欲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予惩处。考虑二人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且在犯罪过程中,起辅助、次要作用,故依法对二人减轻判处,作出如上判决。宣判后,二被告人以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