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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曾患有精神分裂症的男子在家中持刀杀死父亲。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该男子在作案时控制能力减弱,但其仍有限定责任能力,据此判决该男子犯故意杀人罪,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去年3月29日22时许,34岁的东丽区农民刘某在家中持刀将父亲砍死分尸。公安机关经侦查,于6月6日将刘某抓获归案。经鉴定,刘某在实施危害行为时控制能力削弱,有限定责任能力。此外,法院查明,刘某曾于2007年3月31日至7月27日因精神分裂症在安康医院住院治疗,后好转出院。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一人死亡的后果,虽有精神病史,但在实施危害行为时有限定责任能力,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处罚。鉴于刘某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作出如上判决。
名词解释
刑法中的责任能力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和无刑事责任能力。其中,无刑事责任能力指未满14周岁的人和不能辨认自己的状况的精神病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则指14至16周岁的人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则指其他的。就是说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是根据年龄和精神状况来进行的。本案中,刘某即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法律规定,其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