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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工伤人员的待遇水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日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标准,并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的范围是:2008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调整的标准是: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30元,二级伤残220元,三级伤残210元,四级伤残200元。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每月低于1276元的,调整到1276元。凡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职工多次发生工伤享受待遇有新规定
为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提高待遇水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发布《关于职工多次发生工伤享受待遇问题的通知》规定:凡1996年10月1日后发生初次工伤,2009年1月1日后再次或多次发生工伤的职工,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伤残等级,可分别享受相应等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据介绍,同一单位发生多次工伤的职工,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时,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最高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只能享受一次。因工伤复发重新评定伤残等级的职工,不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评定的伤残等级享受。新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