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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通讯员崔宪伟):记者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工伤人员的待遇水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市政府第12号令)的规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出台了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标准的通知。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确定调整范围是:2008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调整标准为: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30元,二级伤残220元,三级伤残210元,四级伤残200元。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每月低于1276元的,调整到1276元。
《通知》明确了支付渠道为:凡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