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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6日,全国首例“航空黑名单”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事情的起因是由于厦门航空公司解聘人员范后军,以“可能危害飞行安全”为理由被列入厦航“黑名单”,并五次被拒绝登机。范后军以侵犯人格尊严为由,将厦门航空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厦航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更提出5万元的精神赔偿。
实际上,在国内第一个引发航空“黑名单”事件的不是厦航,而是春秋航空公司,只是当初旅客没有诉至法院。2007年7月19日,由于大连机场天气原因,春秋航空公司上海到大连的航班延误,机上旅客“罢机”10个小时并要求赔偿。事件平息后,春秋航空公司将这些旅客列入了“黑名单”,拒绝他们今后再次购票。由于“罢机”旅客后来主动认错,春秋航空公司才决定将这些被“封杀”的旅客从“黑名单”中取消。
到底是什么原因让原本应该是“上帝”的消费者成了“黑名单”里的人?在厦航事件中,法庭上,厦航代理人称,范后军自2003年竞选空警落选后,不能正确对待,并且在特殊敏感期间上访,甚至殴打领导,还将酒精摔在地板上拿出打火机相威胁。2006年,范后军曾因此受到治安拘留。厦航代理人认为,对他人财产造成危险或危害的乘客,厦航有权拒绝运输。在春秋航空事件中,公司认定在航班延误时带头闹事的乘客给后续航班造成严重影响,所以才被列入“黑名单”。
两起事件中,“危害航线和乘客安全”成为两家航空公司将乘客列入“黑名单”的理由。可是仔细想想,这一理由有些“冠冕堂皇”。我们不禁要问,航空公司有没有权力设置这种“黑名单”?其“危险人物”界定标准是否合理、合法?法律界人士表示,目前在我国,只有国家安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机构有权采取“边控”措施。我国尚未建立旅客“黑名单”制度,对此,民航总局也未出台任何指导性意见或统一标准。在此种情况下,任何航空公司都无权随意制订旅客“黑名单”。如果各民航公司都有权自主制订“黑名单”,乘客的权利又由谁来维护呢?
虽然国外航空公司早有制订“黑名单”的做法,但对于哪些人可以被列入“黑名单”,不仅选择标准严格谨慎,而且会与相关部门(如安全、司法等部门)进行核准才能最终确定,并适时调整。例如,美国国土安全部会向美国的航班提供一份“黑名单”作为参考,只有那些参与或曾参与或涉嫌参与恐怖组织危害航空安全、裁定有罪以及曾犯严重罪行或威胁其他乘客安全的人才会被列入“黑名单”。相比来看,我国这两起事件的主人公被列入“黑名单”是不是有点儿“冤枉”了。
换个角度看,航空公司即使有权制定“黑名单”,也应将其相对透明化,毕竟航空公司是为乘客服务的,做什么事要体现人性化。在我国,银行业等很多领域也都存在着“黑名单”,信用不良、经营不合法都可能被列入“黑名单”,但是不少银行客户就抱怨,根本不知道没有及时还款可能还会在自己的信用记录上留下“污点”,这也督促相关行业不要只搞“暗箱操作”,把标准明示化,才能更好地维护标准。毕竟列出“黑名单”不是目的,让民众有意识地维护好自己的信誉、信用才是关键。(程谟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