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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人骑电动车正常行驶时,遇一出租车停靠路边下客,由于躲闪不及,行人被出租车突然开启的后门撞倒致伤。日前,河西区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出租车司机及开门乘客各担50%责任,分别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1800余元,如司机财产不足以清偿,不足部分由被告车队赔偿。
2008年6月3日10时左右,赵某驾驶出租车行至解放南路临时停车,行人杨某刚好骑电动自行车沿解放南路由北向南经过该处,当赵某车内乘客卢某打开出租车右侧后门准备下车时,杨某被突然开启的车门撞倒受伤。该事故经交管局认定,出租车司机赵某和乘客卢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杨某无责任。事发后,杨某认为,赵某违章停车、卢某突然开门,二人的过错行为致其受伤,应予赔偿,于是提起诉讼,向赵某、卢某及赵某车辆所属车队索赔医疗费500元、误工费5000元、精神损失费1700元及营养费等。
法庭上,被告赵某、卢某皆表示同意赔偿,但认为杨某索赔数额过高。
查明事实后,法院认为,由于被告赵某与卢某的过错,导致侵权事实的发生,原告身体受到伤害与二被告的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二被告应对该起交通事故承担责任,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主张应予支持。经法院核实,认定原告实际产生医疗费430元。关于原告索赔误工费5000元的主张,法院认为,原告休假37天,其工资收入按每月1980元计算,原告主张5000元误工损失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失费一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因此对原告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如被告赵某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不足部分由被告车队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法院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