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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庄河市徐岭镇吕屯村一位村民告诉记者,去年夏天,同村村民刘晓东等三人见义勇为,跳河救出四名溺水者,累得整个人都虚脱了。没想到几名溺水者被救后,不但没来村里找找恩人,当面道声谢,反而回到河边大肆拜祭“河神”。这一切让看在眼里的村民心里拔凉拔凉的。(据1月13日《大连晚报》报道)
怎么能让见义勇为者不心寒?被救者非但没有当面道谢,相反大拜“河神”。难道是“河神”救了他们?是托“河神”的福?三位见义勇为者身体上没有受伤,但心灵上或多或少受到打击,社会也会为之“阵痛”。众所周知,见义勇为才是他们的“救命恩人”,见义勇为才是社会的“保护神”。
见义勇为,一个内含社会正义与传统美德的令人敬畏的名词,与此同时,又是一个饱受伤害、颇多争议的名词。“英雄流血又流泪”不止一次地上演。在道德的呵护下,在正义的驱使下,见义勇为现象不断涌现,这是社会之福;见义勇为者所遭遇的尴尬,甚至是不公正的待遇,又让见义勇为“很受伤”。
在加强法治社会和公民道德建设的今天,见义勇为英雄的悲剧与见死不救的悲剧都是法制社会、道德社会的“硬伤”,让“伤口”滴血下去,还是抓紧“治疗”?这是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法治社会和公民道德建设的大事。见义勇为尤其需要法治的保护。关于见义勇为的立法,呼声从未中止过。令人欣慰的消息——山东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秘书长谢少鹏去年12月4日透露:“国家见义勇为法规有望明年出台。”国家见义勇为的立法将是社会见义勇为行为最有力的保障与呵护。有法律保护的见义勇为更加能够担当“保护神”之责,更能够让社会和每一个公民从中受益。同时,立法保护更是一种促进、一种导向,让更多的公民有底气、有责任“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巢江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