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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后不久共同购置了一套商品房,然而未待房屋交付,二人就闹起了离婚。由于该房此时已经升值,双方就分割问题产生争议。日前,河东区法院经审理,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同时认为上述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且双方争议协商不成,法院不宜判决所有权归属,于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男方居住使用,贷款由男方继续偿还,男方退还首付款中女方婚前个人财产12万元及该财产升值款1.2万元。
本市女青年马某与侯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07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8年8月2日,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分居。马某认为二人感情已经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侯某当庭表示同意离婚,但就财产分割问题,双方存有争议。双方婚后购置商品房一套,马某主张该房首付款中有其婚前个人财产12万元,应由侯某退返,并按双方协商一致的现房屋价值给付该财产的升值款。侯某虽认可首付款中有马某婚前个人财产的事实,同意退返,但不同意给付房屋升值款。此外侯某提出,二人结婚时,其曾赠与马某一枚价值5000元的钻戒,要求马某退还。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8日,侯某与马某在本市河东区津塘路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79.86平方米的商品房,总房款54万余元。买受人为侯某,签订合同之日已付首付款27万余元,其中有马某出资的婚前个人财产12万元,其余首付款为侯某出资,余款27万元以公积金贷款由侯某偿还。该房为期房,现尚未交付使用,未取得权属证书。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该房现价值60万元。根据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分居至今。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经调解无效,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依法予以照准。关于双方婚后购置商品房一套,被告认可首付款中有原告婚前个人财产的事实,同意退返,但不同意给付房屋升值款,对此应根据房屋升值的比例依法裁决。另该房尚未取得所有权,且双方争议协商不成,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关于被告要求原告退返钻戒的主张,应当认为被告给付原告钻戒的行为是作为爱情信物的赠与,故不予支持。关于衣物、家电等其余财产的分割,双方已协商一致,予以照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