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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6日,本报报道了《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将于2009年2月1日起施行后,不少读者打来电话,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相关职责和工作程序等进行咨询,希望了解更详细的内容。
问题1
调解委员会有哪些职责?
据了解,本市将设立的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将主要履行调解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激化;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纠纷;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按照医患双方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向患者及其家属或者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和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的职责。
问题2
医疗机构有何处置程序?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的处置程序为:启动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及时组织医院专家会诊,将会诊意见告知患者或患者家属,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不得隐瞒、缓报、谎报;在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进行尸检;告知患者或患者家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方法和程序,答复患者或患者家属的咨询和疑问;索赔金额未超过1万元的,由医疗机构与患者及其家属在医疗机构设立的专门接待场所协商解决,患者及其家属来院人数在5人以上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名;处置完毕后,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疗纠纷处置报告,如实反映医疗纠纷的发生经过及处置情况。
问题3
调解委员会该如何调解?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要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具体来说:应当指定1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根据需要可以指定若干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医患双方当事人对调解主持人提出回避要求的,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调换;召集医患双方当事人到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进行调解;医患双方当事人均可以聘请律师参加调解;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医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