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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我中华”“双喜临门”……乍一看是挺好的公益广告,仔细一看却都有烟草公司的痕迹,甚至还挂着“吸烟有害健康”的标语。正在召开的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上,一些人大代表认为,如此变相广告要不得。(见本报昨日6版报道)
在日常生活中,类似“爱我中华”“双喜临门”的烟草“公益广告”并不少见。如,有的烟草企业通过建立同名文化公司,发布形象等“公益广告”,变相宣传;有的烟草企业通过实施“品牌传播”,借助“品牌语言”,发布“公益广告”;有的烟草企业通过赞助重大赛事或影视剧,通过赛事广告或影视剧冠名变相发布“公益广告”;还有一些烟草企业通过网络进行各种引诱性宣传等,发布“公益广告”。
吸烟的危害众所皆知。权威数据显示,目前我国15岁以上男性人群的吸烟率达到66%。现阶段我国归因于烟草的死亡率为12%,到2025年,我国归因于烟草的疾病和死亡率将达到33%,仅医疗费用就会超出烟草行业为国家创造的利润。而烟草企业通过各种途径、方式发布所谓的“公益广告”,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鼓励、引诱越来越多的人吸烟。由此可见,各种烟草“公益广告”带来的只有公害,而无任何公益可言。
而我国《广告法》和《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都明确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以文章的形式变相发布烟草广告。另外,世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2006年1月已在我国正式生效,按照该公约的规定,公约生效3年后,所有卷烟制品包装要印上不低于面积30%、并且可轮换的健康警语;5年后,要杜绝所有的烟草广告。而当前各种变相的烟草“公益广告”盛行,只能说有关烟草企业是有法不依,有关执法部门是执法不严的结果。
有关烟草企业有法不依,是因为他们的违法成本实在太小。到目前为止,又有多少烟草企业因为变相发布“公益广告”而受到惩罚的?正是由于烟草企业几乎没有什么违法成本,他们发布起变相烟草“公益广告”来,便有恃无恐。不管怎么说,变相发布烟草“公益广告”带来的只能是公害。而有关烟草企业有法不依,是企业缺乏社会责任的表现;有关执法部门执法不严,是没尽监管责任的表现。从长远利益出发,杜绝各种变相发布烟草“公益广告”,需要用些狠招。(艾才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