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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努力扩大信贷规模。协调各银行和金融机构,争取总行和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多增加存款,多发放贷款,多组织融资。积极落实我市与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等银行的贷款授信协议,实现资金与项目快速高效对接。2009年力争组织银团贷款80个,贷款规模达到1000亿元。
十二、加快小额贷款公司设立进程。充分利用各类社会资金。积极吸引外地机构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努力改善和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坚持为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服务。2009年力争有30家开业,基本形成覆盖城乡、辐射各行各业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机构格局。
十三、发展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加快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合作社等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发展。鼓励现有金融机构到农村增设网点,开展业务。建立政府支持的银企合作、贷款担保、信用合作、保险保障的融资平台,推行农村小额信贷保险产品和中小企业信贷保险产品,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和金融机构风险顾虑的问题。
十四、拓宽融资渠道。用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保险债权融资基金,落实滨海新区基础设施建设保险债权融资项目。2009年力争引入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风险投资基金50家。大力发展集合信托、经营租赁和金融租赁业务,新增规模200亿元。积极组织相关金融机构支持我市企业通过多种手段融资。开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支持相关业务机构在津开展个人消费金融业务。
十五、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和直接融资。扩大上市融资和再融资规模,力争具备条件的企业尽快实现上市融资,推进已上市公司实现增发再融资。推动我市优势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完善和扩大产权交易中心、股权交易所、排放权交易所、商品交易所等市场功能和规模。畅通资金流动和资本退出渠道,活跃市场交易,为企业搭建融资平台。
十六、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对于用在岗培训、轮班工作、调整工时等办法安置职工的困难企业,给予每人每月500元岗位补贴,期限为3至6个月,补贴人数最多不超过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在岗职工总数的50%。困难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在岗培训费给予补贴,最高额度为人均300元。对于参加技能培训的,按照社会岗位需求程度和职业资格等级,给予不同标准的补贴。对困难企业与本单位大龄职工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续签人数和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3到12个月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补贴。对困难企业停产期间组织职工积极求职的,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1到3个月的补贴。
十七、暂不调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2008年城镇企业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1260元,2009年暂不调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困难企业不能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自2009年1月起,可按上月职工工资申报核定缴费基数。
十八、阶段性降低困难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费率。2009年阶段性降低困难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率。基本医疗保险企业缴费费率由9%降到8%。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费费率由6.3%降到5.3%(含个人窗口缴费)。工伤保险一类行业基准费率由0.5%降到0.4%;二类行业由1%降到0.8%;三类行业由2%降到1.6%。失业保险企业缴费费率由2%降到1%。生育保险费率由0.8%降到0.5%。
十九、困难企业可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困难企业暂时无力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可暂缓缴纳企业应缴部分,缓缴期限暂定为2009年内的6个月。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经核准的企业签订缓缴及补缴协议,并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抵押。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养老保险费,缴费记录连续计算。缓缴的养老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二十、实行农民工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对招用农民工的企业,可按2%的费率先行参加农民工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医疗和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