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劳动保障部门日前下发《关于公布2008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2008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按2600元为基数计算,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3465元为基数计算。2009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资福利等相关待遇,将以2008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依据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