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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高三学生在一教育咨询公司处接受课外辅导,该公司承诺让该生“达到二本线,力争一本线”。然而高考后,这名学生的成绩仅为389分,远远未达二本线。于是学生以咨询公司违约为由将其告上法庭。两审之后,法院判决被告公司退还学生相应课时费2560元,驳回返还辅导费的诉求。
高三学生小唐见一家教育咨询公司宣传称,只要参加他们的辅导,保证考上大学,于是在2008年3月2日与这家公司签订了《委托课外辅导协议书》,双方约定:经过甲方(咨询公司)测试及双方协商,甲方认为乙方(小唐)在遵从本协议前提下,经过甲方对乙方的全面辅导,乙方在2008年高考中达到二本线,力争一本线。合同期限自2008年3月2日至同年6月5日;总课时168小时,每小时80元。后咨询公司给付小唐84张卡,每张卡两小时。每周每科辅导两小时。后咨询公司为小唐提供语文、数学、英语、化学、物理、生物六科的辅导。3月28日,小唐通知老师不用继续辅导生物了,其自行找老师辅导。后咨询公司便未再指派老师辅导小唐生物。2008年高考,本市二本线的理科成绩是466分,而小唐只考了389分,没有达到二本线的成绩。小唐认为,咨询公司违反了《委托课外辅导协议书》的约定,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退还其辅导费8064元及课时费2560元。
被告咨询公司对此诉求不予认可,其提出,小唐擅自从3月底开始停止生物课,造成缺课16课时,共计32小时,且在合同有效期内未能及时补上,又未通知咨询公司,其行为打乱了双方当初共同协商的计划,导致合同目标无法完成,实属违约。根据协议的规定,“由于乙方(小唐)原因造成缺课,并且在有效期内未能及时补上的,甲方(咨询公司)不予退款”。所以,咨询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经两审审理,市一中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委托课外辅导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被告咨询公司签约后,如约为小唐指派辅导老师对其进行辅导,履行了合同义务,小唐理应按约支付相应的辅导费。现因有32小时辅导课未能履行,咨询公司应将相应的辅导费退还给小唐。至于小唐主张因高考成绩未达标,要求咨询公司予以退款一节,因协议履行过程中,小唐自动停止了生物课的补习,且未要求咨询公司改派其他老师进行辅导,因而未能按协议约定完成全部课时的学习。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咨询公司不承担退款责任。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