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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保障部门日前公布了2009年度单位和职工、城镇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低和最高标准。
新标准规定,2009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最低标准暂定为1260元,最高标准为7800元。2009年度城镇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3520元。按照3520元缴费确有困难的,可暂在3520元与1360元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最低标准暂定为1360元。按照本市相关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的,其2009年度的缴费基数暂定为1895元。2009年度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中养老保险补贴基数暂定为1360元,失业保险补贴基数暂定为1260元,医疗保险补贴基数暂定为18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