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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8年9月8日,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3月1日起施行。《规定》共分八编、三十七章、三百八十一条。主要包括城市规划编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市政工程规划管理、道路交通规划管理和规划证后管理等内容。《规定》是我国规划领域第一部内容最全面、最翔实的管理技术规定。
据了解,《规定》在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基础上,结合天津实际,从技术角度规范了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的各个环节,涵盖了城市规划管理的各个环节,并借鉴了有关省市的先进经验,运用数字量化的手段,科学、严谨地对城市规划管理中具体的技术问题准确加以规范。出台《规定》,是本市将将城市规划纳入程序化、法制化、科学化管理轨道的重要步骤,有利于公众更好地了解规划、监督规划,保障公众的参与权、知情权与监督权。
《规定》突出体现了科学发展和以人为本的要求,对规划用地控制管理和市政基础设施管理中涉及土地等资源利用和环境景观影响等内容进行了科学、有效控制,进一步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节约有效配置各项资源。通过重点控制城市规划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用地管理、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景观等,有效提高资源利用率,防止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和破坏资源、环境、自然及文化遗产问题的出现,能够较好地体现本市在地理景观、地域文化和历史传统方面的个性。尤其是针对矛盾比较突出、公众反映强烈的建筑间距等问题,《规定》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更新了建筑间距控制系数,对高层建筑提出了“日照分析”要求,以切实维护群众日照、采光等权益,缓解本市建筑物在很多区域过度密集、绿化少、交通不畅等问题。
《规定》多处创新
在“规划编制”中,首次纳入了比较完整的规划编制体系,扩大了规划的覆盖面;在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不仅对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等做出了规定,也规范了城市绿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防灾设施用地的相关内容,为改善城市市容市貌,维护城市功能的良好运转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市政工程规划管理中不仅规定了给水工程、排水工程,而且对再生水工程也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在建筑管理中,将建筑主体高度划分为五个层次(即24—32米、32—50米、50—80米、80—100米、100—150米),并依据建筑主体高度的不同层次确定高宽比和宽厚比,从协调比例上解决城市建设中一些建筑物面宽过宽的问题,增强了城市的整体美感。
鼓励发展公共交通
《规定》中道路交通规划管理部分充分重视了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作用,体现了鼓励发展公共交通以解决城市交通问题的原则。规定了“轨道交通线路走向,应当符合城市主导客流方向,串联主要客流集散点,满足城市现状与规划道路、城市环境与景观、地质、文物古迹保护和城市防灾等要求”。同时规定,“交通流集中的地区应当将不同交通方式的线路和站场集中设置,形成公共交通枢纽”,并对轨道的规划控制范围进行规定。这有助于减少因轨道扩建、改建等引起的拆迁或周边建设项目的变动,为今后的轨道建设留下了合理的空间。
建筑间距控制更加科学合理
为与国家标准相统一,保证多、低层建筑前后间距,改善居住环境,《规定》规定了多、低层建筑前后间距的具体计算方法。据此,可以有效解决建筑物前后间距不合理、建筑密度过大等问题,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
关于高层建筑与周围建筑的建筑间距。《规定》更新了间距系数控制,应用了较为科学的“日照分析”理论,即以保证大寒日的一定有效日照时间为标准,辅以计算机日照分析软件,对高层建筑与处于其日照遮挡客体范围内的居住建筑的间距进行分析确定。这样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增强了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还切实维护了群众的日照采光权。
缓解学校、幼儿园门口交通拥堵
《规定》规定:“新建、改建学校、幼儿园的出入口位于次干路以上等级道路的,应当退让道路绿线一定距离,出入口与道路绿线之间应设有不小于200平方米的交通集散场地。”这个规定是比较有创新意义的,有利于合理疏散人流,缓解学校、幼儿园门口交通拥堵现象。
创新建筑物退线管理
《规定》有关条款规定了建筑物的退线标准,改变了从前以高度定退线距离的做法,确定了更为科学的根据建筑物性质及实际情况退线的做法,特别是以商场、体育、展览、办公等大型建筑体量大,交通流量大的性质特征规定退线标准。这种退线标准的实施在全国尚属首创,主要用于解决城市规划管理中时常出现的,在同一条道路上的建筑物因高度不同而退线不同,进而导致建筑物里出外进,犬牙交错的问题。
通过层高控制建筑容积率全国领先
《规定》通过层高控制容积率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内也属较为领先的做法。在城市建设中,开发商为减少土地出让金的支出,获取隐含价值,在规划批准的层高范围内以增加层数等各种方法提高容积率,极大地损害了购房人和国家的利益。《规定》通过对住宅、办公、商业等各类建筑内的层高限制,有力地防止了这一现象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