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昨天,记者获悉,本市发出关于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指出为更好地解决本市公民的事实收养问题,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本市特规定凡是于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后)至1999年3月31日期间形成的事实抚养关系,由于当事人有证据证实领养人与被领养人已经生活多年,确实建立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公证机构可对当事人之间抚养的事实进行公证。本市民政、公安、司法、人口计生委等有关部门预计将于今年4月份着手解决本市公民的事实收养问题。
抚养事实怎么公证
申请抚养事实关系公证的当事人须亲自到公证机构办理,须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另一方代为办理公证。须提交的证件、证明包括:1.抚养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抚养人为单身的,提供当地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2.抚养人档案所在单位出具的《抚养事实证明》,抚养人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3.抚养人提供保证抚养事实真实对被抚养人履行抚养义务保证书。公证机构受理抚养事实公证申请后,须调查核实抚养事实的真伪情况(被抚养人超过10周岁以上的,须询问其意思表示),并将核实记录归档留存。公证机构对符合抚养事实公证规定的,应出具抚养事实公证书。抚养事实公证参照收养关系公证收取公证费,外出调查费依相关规定收取。涉及计划生育相关问题时,办理抚养事实公证的被抚养人,纳入抚养人本人生育子女数。
已经办理抚养事实公证的,抚养人可为被抚养人提出户籍登记申请。持办理公证手续时提交的证件、抚养公证书、个人书面申请、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等复印材料,到抚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公安派出所经审查情况属实的,须单独立户,逐级上报市公安局审批同意后,办理落户手续。
事实收养怎么登记
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事实收养登记的办理为:被收养人入福利院登记手续,登记集体户口提交的证件、证明包括:1.收养人户口簿、身份证。2.由收养人及两个证明人到弃婴(儿童)发现地的区县民政局领取并填写《收养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并由收养人户籍地的村(居)委会确认。3.由发现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弃婴(儿童)发现地的区县民政局办理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并告知收养当事人持上述证明材料到市民政局指定的社会福利机构为弃婴(儿童)申请办理福利院入院手续。社会福利机构自受理收养当事人申请材料之日起,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入院手续,并按照儿童福利院收养弃婴落户办理集体户籍登记。
收养人向社会福利机构提出收养申请,双方签订协议后,到所在区县民政局按照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手续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时,还需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出具本人收养前的子女情况证明,并加盖所属区县人口计生委公章。
已经确立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被收养人户口迁移手续。
此外,符合这个《通知》规定的单身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由弃婴发现地的区县民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