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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民政部制定出台《收养登记工作规范》,对于收养登记机关的设置、收养登记和解除登记的程序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为方便市民就近办理收养登记事宜,昨日记者了解到,市内六区各民政局都已设有收养登记处,可以办理本区县的中国公民收养登记。港、澳、台居民和华侨以及外国人的收养登记,仍然由市民政局办理。据悉,办理收养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不符合条件的不能随意收养,否则将会使孩子无法解决户籍问题,导致上学等一系列问题难以解决。
三种儿童可被收养
根据规定,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三种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该相差40周岁以上。公安部门在收养关系依法成立后,将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
收养人要同时具备四条件
根据规定,收养人要同时具备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没有患在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四个条件。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需要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夫妻收养要共同办手续
此外,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要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居委会或者村委会证明,或是经过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