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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丈夫相继去世,婆婆将共同居住多年的公产房私下卖了32万元,媳妇携四岁儿子将婆婆和某房屋置换公司告上法庭。河东法院审理后,认定婆婆侵权,补偿媳孙6万元,房屋置换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30出头的张丽是河北省人,2003年与天津男子王宏强结婚后和公公、婆婆同住在河北区一处平房。当年10月平房拆迁,全家人搬入河东区常州道某小区公产房。年底,王宏强父亲病逝,其母李翠兰成为房屋承租人。
2004年年初,王宏强发生交通事故去世,张丽9月份生下儿子王家辉,祖孙三代一起生活。2007年8月,李翠兰背着张丽母子与房屋置换公司签订回购协议,以32万元的价格把房子卖掉。
张丽认为婆婆侵犯了她和儿子的居住权,他们母子有权取得房屋转让利益。去年年底,张丽将婆婆和房屋置换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20万元。
法院认为,张丽婚后即与李翠兰共同居住,因此平房拆迁后的安置补偿款应视为家庭共同财产,后补偿款用于购买公产房,张丽、王家辉和李翠兰都享有居住和使用权利。现李翠兰未经张丽同意处分该房,侵犯权益应给予补偿,酌情确定为6万元。
对张丽主张房屋置换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节,法院认为,是李翠兰办理房屋回购手续时隐瞒家庭居住情况,置换公司已尽到审查义务,程序合法,不存在过错,无连带责任。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李翠兰给付张丽、王家辉经济补偿6万元。
(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