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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民以近十万元的价格取得了一套公产房的承租权后,在居住期间竟得知房子被房产公司私下卖给了他人。市民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产公司与购房者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市二中院判决支持了原告诉求。
1999年12月,本市一家房产公司花5万元购得了市民刘某位于河西区的一套房屋,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此后,该房产公司将该房对外出租。2006年9月2日,杜某经人介绍,以9.95万元的价格从郭某处购得了该套房屋的承租权,并将全款交给了郭某,房产公司收取了相关手续费并为杜某办理了房屋租赁合同。2008年1月13日,房产公司在没有通知杜某的情况下,以5万元的价格将这套房屋卖给了崔某,双方还在协议中写明该房不是空房,有租户居住等内容。协议签订后,双方到房管部门将房屋产权过户到了崔某名下,但崔某没有实际给付房款。杜某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后,随即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产公司与崔某之间的买卖协议无效。
根据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刘某与被告房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诉争房屋的产权变卖给房产公司,是双方自愿行为,也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已实际交付房屋、给付房款,故该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房产公司与杜某之间的公产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是双方协商一致的,而且杜某支付了相应的款项,由国家相关管理部门颁发了房屋使用权证(《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杜某也实际居住使用,所以该法律行为合法有效。崔某主张该行为未经登记与事实不符。
关于崔某与房产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法院认为,崔某与房产公司在该协议签订过程中均有过错。房产公司在明知诉争房屋的承租权已由杜某高价购买且实际居住多年的情况下,没有征得承租权人的同意便将该房售予崔某,侵犯了杜某对诉争房屋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而崔某明知诉争房屋有人居住还购买该房,而且双方协议约定的房屋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双方也没有实际交付诉争房屋。综上,被告房产公司与崔某签订的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