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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月工资提成问题谈不拢,3名潜水员与同宿舍工友王某发生肢体冲突。转天深夜,趁工友熟睡,王某持铁锤猛砸3人头部,造成二人重伤一人轻伤。潜逃近一年后,王某向塘沽警方投案。近日,本市塘沽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0年,赔付两名受害人相应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案发前,被害人张某承包了本市塘沽区某公司的潜水员工作。2007年6月上旬,张某找来孙某和赵某一起干,二人答应每月从工资中给张某拿出一部分。后来公司称潜水员不够,张某又找来被告人王某。2007年8月18日晚,赵某游说王某每个月从工资里拿出一部分交给张某,遭到王某拒绝。当晚,4人在工地宿舍睡觉时矛盾升级,张某、孙某动手打了王某,后被赵某劝开。王某认为张某等3人欺负他,欲实施报复。2007年8月19日23时许,王某趁张某、孙某、赵某3人熟睡之机,分别使用铁锤猛砸3人头部。3人疼醒后奋力反抗,慌乱中,王某逃离案发现场。后经鉴定,张某、孙某伤势为重伤,赵某为轻伤。2008年6月6日,王某迫于压力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张某、孙某遂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分别要求被告王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7万余元及7.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为报复他人行凶杀人,造成二人重伤,一人轻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意志外原因犯罪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王某主动投案,依法也可从轻处罚。其犯罪行为给两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
法院判决,被告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7万余元;赔偿孙某经济损失44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