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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找来设计师李先生为自家房屋进行装修,并对暖气进行拆改。入住后不久,刘先生家暖气节门爆裂,导致楼下吴先生家被淹,造成经济损失1.3万余元。吴先生遂将刘先生及设计师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本市一中院二审判决由刘先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其与设计师之间的责任分配问题另行解决。
原审法院查明,2006年7月,刘先生与本市某装饰公司设计师李先生达成协议,由李先生为刘先生的房屋进行装修,包工不包料,其中包括暖气换片等。装修后,2006年9月刘先生入住。同年11月初一天,刘先生家中拆改后的暖气节门突然爆裂,造成大量热水外溢,致楼下邻居吴先生家中被淹。后李先生派人将节门更换,双方均称换下的节门在对方处保存,但均未提供证据。
本市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吴先生房屋因漏水受损的墙壁、地板、家具进行评估,结果为:评估资产的重置价值为1.37万余元。为此,吴先生将刘先生及李先生双双告上法庭,要求赔付该经济损失。
原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刘先生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吴先生各项经济损失9600余元;被告李先生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吴先生经济损失4100余元;二被告对上述给付款项互负连带责任;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刘先生、李先生不服一审判决,2008年2月,二人均向本市一中院提出上诉。
刘先生认为,吴先生家被泡水的原因是李先生装修的暖气片不合格,李先生应承担全部责任。
李先生则认为,自己与刘先生是装修中的“清工”关系,其只负责出工,不负责买材料及其他,对选购暖气材质或拆改暖气方案也没有任何提醒义务,遂不同意赔偿。
在案件审理期间,一中院查明,2007年,刘先生曾因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向本市北辰区法院提起诉讼,他认为李先生因装修房屋有过错造成自家暖气跑水,要求赔偿经济损失9500元。后经二审法院确认李先生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中院审理认为,被告刘先生在装修过程中拆改暖气,致使暖气漏水、吴先生家中被淹,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因现已有生效判决确认李先生不承担赔偿责任,故刘先生主张李先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吴先生的损失应全部由刘先生承担。关于刘先生与李先生之间的责任分配问题可另行解决。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二审法院应予以纠正。
经审理,一中院判决,撤销原审法院民事判决,改判由刘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吴先生经济损失1.3万余元;两审案件受理费、评估费,合计2448元,由刘先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