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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的田惠光委员在向大会递交的提案中建议,依法建立统一、协调、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
田惠光说,应尽快制定《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包括责权进一步明确,组织协调更加有力,完善督察、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尽量避免分段管理造成的弊端,依法建立统一、协调、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形成完善的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管理。
根据《食品安全法》,应尽快按监管任务合理配置人员、设备、保障人员和事业发展经费。监督队伍必须由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组成。在食品安全执法的保障上,全国要有统一规定,消除地方和经济发展的差别。要改变目前我国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尚不具备执法主体地位的被动局面。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关口前移,从对最终产品的抽检过渡到对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监管,建立“可追溯”的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