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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西区法院连续审理了两起受贿案件,案情不同,却有着相同的背景:当事人涉嫌受贿的时间大多为春节、中秋节这样的传统节日。“很多人就是过个节把自己过进去的。”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张智辉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这是个讲人情的社会,逢年过节,请客送礼在所难免,身为公务人员一定要洁身自好,千万不要心存侥幸,让节日期间的礼尚往来“变了味”,以免以身试法,毁掉自己的大好前程。
在钟某涉嫌受贿一案中,公诉机关指控,钟某先后收受4家业务单位多名经办人的好处费。除了对其中两笔有异议外,钟某对其他指控均表示认可。在检察官的讯问下,钟某回忆这些贿赂发生的时间和数额:2006年春节,5000元;2006年“十一”前后,3000元……在他的回忆中,先后有过数次“春节”和“十一”受贿的经历。“‘十一’就是中秋节前吧?”检察官问道,钟某回答:“是。”“都是在传统节日前?”“对。”回答时,钟某面露尴尬。钟某说,每到年节的时候,他总会遇到这样的机会,这些收来的好处费,一部分请同事们吃饭了。“我认罪,但对数额有异议。”
在张某涉嫌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中,双方争议最大的一个环节是,张某先后两次收受业务单位经理王某共计20万元。此前,王某曾3次作证称,他在某年春节前的一天将15万元送给张某,后来又送了5万元。张某虽然在前期供述了该情节,却在庭审时予以推翻,称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供述的。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张某称那些钱是他多年来与妹夫做生意赚来的。
目前,上述前案经律师申请,法院准予延期审理。上述后案庭审已经结束,审判长宣布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