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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疗养院书记利用其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他人请托,为多名不符合条件人员办理病退手续,不仅借此受贿,还向他人行贿,日前因犯有受贿罪及行贿罪被河西区法院判处刑罚。
60岁的李某于1997年10月任本市一家疗养院党总支书记,负责本单位的党务工作,并于2004年5月兼管本单位行政、保卫等工作。2005年至2007年间,李某利用其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经朋友范某联系,接受肖某等四人的请托,通过劳动鉴定委员会工作人员,为不符合条件的上述人员办理病退事宜,并收受四人给予的贿金1.5万元。2006年至2007年间,李某又接受汪某的请托,再次通过劳动鉴定委员会工作人员,为不符合条件的张某某、侯某某办理病退事宜,并收受汪某和张某某给予的贿金共计1万元。看到自己既为他人行了方便,又得了实惠,李某乐此不疲,又于今年1月接受杨某委托,为赵某、孙某办理病退事宜。3月,李某请托一家医院医务科的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伪造了赵某、孙某的病历材料及医院诊断证明书,并给予该干部好处费8000元,后经检察机关侦查成案。
案件审理期间,李某的亲属向法院退交赃款2.5万元。根据已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行贿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有一定悔罪表现,遂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犯行贿罪,处有期徒刑8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8个月,缓刑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