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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漫画/杨惠 |
因在中考复读时,用同村“李国强”的姓名办理了临时身份证,蓟县下窝头镇村民李志明自1995年考上高中后就开始使用“李国强”的姓名及个人信息。十几年后,真正的李国强换领二代身份证时,因全部身份信息已被使用而无法领取新证,遂将“李国强”告上法庭。日前,蓟县法院审理了这起原被告姓名、资料“同属一人”案件,判决恢复了原告“真身”。
李国强、李志明均系蓟县下窝头镇村民。1994年,17岁的李志明因中考成绩不佳选择复读,一年后报考时,使用了已毕业的李国强的姓名及相关信息,并在1995年6月以此信息办理了临时身份证。
自那以后,李志明就一直使用“李国强”的姓名。2006年,真正的李国强到公安机关办理第二代身份证时,被告知个人信息已被人使用,无权领取新身份证。之后两年里,二人多次协商未果,李国强一怒之下将李志明告上法庭。
蓟县法院庭审过程中,原告李国强称,被告使用“李国强”姓名,侵害了自己姓名权,其他权利实现也受到阻碍,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使用“李国强”姓名,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5万元。
被告李志明辩称,当年他是在取得原告同意情况下,借用“李国强”姓名,并没有盗用、假冒,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请求。
法院同时查明,被告使用“李国强”姓名时,未利用其从事商业经营性活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称其使用“李国强”姓名已征得原告同意,并在学校组织下借用,但原告对此予以否认,且被告也未就此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法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对原告主张被告应立即停止对其姓名权侵害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的主张,法院认为,原告并未就精神损害后果提供证据,故应综合被告使用该姓名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
综上,蓟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志明立即停止使用“李国强”姓名,并按有关部门规定为原告李国强办理恢复姓名及其相关信息手续,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6000元。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