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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保中心公布工伤待遇申报时间
每月10日前办理申报结算手续
昨天,记者从市社保中心获悉,针对近期许多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比较关心的伤残津贴能否一次性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能否一次性领取,需办理哪些手续等问题,市社保中心的有关负责人昨日进行了解答。同时,市社保中心公布了关于工伤待遇的申报时间。
用人单位申报工伤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时,需填报《天津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交接表》,与社保分中心办理交接手续。工伤待遇的结算由用人单位于每月10日前到分中心办理申报结算手续。支付方式:按月发放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通过代发机构于每月20日划拨到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社发账户;其他待遇发放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代发。
市社保中心强调,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可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已经领取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重新就业后旧伤复发的,用于工伤治疗的费用超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50%以上的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此外,伤残等级为1-4级的工伤职工,常住地不在本市的或农民工,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的,最高不超过15年。申请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的,需提供工伤职工常住地不在本市的证明和本人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的书面申请,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后,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需提供供养亲属本人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书面申请,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后,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