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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协议未设专项约定入职时间
企业钻法律空子无限期拖延
大学生不能与用人单位直接订合同
高校就业协议有“漏洞”?
“药明康德推迟入职事件”追踪报道
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无限期推迟部分应届毕业生入职事件,经报道后在各方引起了关于“就业协议究竟管得了谁”“推迟毕业生入职算不算企业违约”等问题的争论。昨日记者了解到,药明康德方面仍未对推迟学生入职一事做出正面回应。
【学生质疑】
就业协议只对学生有约束力
药明康德推迟应届毕业生入职事件发生后,在高校引发了一场关于“就业协议,意义何在?”的争论,一些大学生质疑,由教育部统一制定的就业协议没有设置“入职时间约定”一项,是否存在重大漏洞。更多的大学生则感慨,在求职就业过程中,企业和大学生在权利义务方面严重不对等,就业协议的约束力事实上只针对大学生。
据了解,全国统一的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分为四个部分:毕业生情况及意见、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学校意见以及“备注”。一般“备注”栏上会约定学生入职后的薪酬、违约金等内容,但大多没有约定入职时间。
【专家说法】
没约定入职时间让企业钻空
天津大学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中国劳动学会劳动科学教育分会常务理事张再生教授认为,就业协议只是大学生与企业签订的一个劳动意向合同,并不是真正的劳动合同。目前,《劳动合同法》还没有涉及就业协议的内容,因此如果按照《劳动合同法》处理此类纠纷,是没有办法保证大学生权利的。张教授表示,如果在就业协议上没有约定入职时间,尽管按惯例来讲,大学生正常毕业企业就应该接收,但企业可以钻法律的空子,无限期推迟入职时间。而如果在就业协议上,企业和大学生约定了入职时间,按照普通的合同法,便可以很清晰地认定责任方。
【高校教师】
学生企业可否直接订立合同
目前,高校的大学生就业流程是:大学生首先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教育部门依据此协议在学生毕业时发放报到证,学生凭报到证办理入职相关手续。但教育部门订立的就业协议难以约束企业,也让高校就业部门在与企业交涉时感觉有些无助。南开大学就业指导中心主任刘月波就曾经提出“大学生在与企业达成就业意向后,直接订立劳动合同,并约定入职时间”的建议。但让其犯难的是,依照目前的《劳动合同法》,学生因为学籍、档案在校等一系列问题,无法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