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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通过高自考,一名底子较差的学生通过校园BBS发帖请家教。双方签订协议:学生能顺利通过考试。如果单方面终止合同,支付1万元违约金。签订这个条件苛刻的协议后不久,双方便不欢而散。于是,学生把家教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违约金。日前,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协议具有不可履行性,而且学生提供的证据不足,因此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本市青年刘某于2000年开始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计算机网络专业的专科及本科考试。2007年8月底,刘某通过校园BBS发帖,找到大四学生黄某,请其教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物理课程。双方于2007年9月1日签订协议,约定当年9月1日至10月27日教授完毕,同时约定顺利通过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物理(工)课程的考试。若单方私自终止合同,要支付1万元违约金。
刘某称,协议签订后,从第5天开始,黄某便以有事为由,拒绝履行协议,属单方违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查,黄某为刘某辅导了部分课程,刘某并未支付任何费用,双方经协商未果,对簿公堂。
庭审中,被告黄某称,他看到刘某在网上发帖后,便与其联系。对其辅导了一次后,刘某便提出签协议的要求。他当时就觉得协议中的许多内容对自己不利,且短时间内无法完成课程辅导。但刘某称,签协议的目的就是找家里要钱,于是他就同意了。
协议签订后,他对刘某辅导了两次,但刘某对相关内容基本听不懂,后来就不上课了,也不再与他联系。因此请法庭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和黄某虽然签订了家教辅导协议,但该协议的内容显失公平,其权利义务不对等。其中约定,黄某有义务就协议约定课程的有关同一知识点进行多次讲解,直至刘某对其完全理解,且协议终止的唯一条件约定为:刘某顺利通过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物理(工)课程的考试。
但就刘某自身情况来看,其初始学历为中专,未接受过正规高等教育,从2000年至2008年,8年的时间内未能通过所学专业的本科考试,即使黄某多次讲解,也未必能达到刘某完全理解的程度。由此可见,该协议具有不可履行性。刘某在黄某对其进行了部分课程辅导后未支付费用,且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黄某违约事实存在,故对其要求黄某赔偿1万元违约金的诉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