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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叔婶婶年迈多病,子女又不在身边,于是和侄女、侄女婿签了一份“互助协议书”,约定由二人照料二老生活,二老的房子由二人居住。双方就这样相处了4年多,后因琐事产生矛盾,二位老人一怒之下要求侄女夫妇腾房,这起家务事由此成讼。
约定照料生活搬进叔婶住房
马大爷和秦大娘夫妇都是本市退休教师,由于二人年迈多病,生活不便且子女又不在身边,2003年7月14日,秦大娘在其居住的小区花13万余元买了一套偏单,并将购房情况告诉了马大爷的侄女马某和侄女婿杜某,与二人协商能否搬至该小区居住并照顾二老。马某夫妇对此表示同意。后二人搬到了马大爷的原住宅内,马大爷夫妇则搬到了新买的房屋内。此后,马大爷夫妇发现侄女夫妻俩将原居住的河北区的独单卖掉了。双方在2003年12月20日签订了“互助协议书”,约定马大爷夫妇以住房使用权换取马某夫妇的家政服务。该协议第三条约定“马某夫妇将原居住的河北区独单卖掉,交给马大爷夫妇现金7万元,并自愿承担照料二老的义务(家政服务)”;第四条约定“双方均有权利解除上述协议,届时马某夫妇将其居住的房屋归还马大爷夫妇,马大爷夫妇退还马某夫妇7万元”。
因故产生纠纷叔婶要求腾房
最初双方相处尚可,后来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马大爷夫妇认为马某夫妇未能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家政服务,于是在2008年2月26日书面通知马某夫妇在一个月内搬家腾房。双方为此形成诉讼。
被告马某在法庭上辩称,马大爷夫妇通知她与丈夫购买了新房并要求二人搬来居住,照料二老,所以二人才卖掉了原河北区住房。二人交的7万元是购买该新房的一半房款,并不是押金,该房有二人一半所有权。互助协议是在马大爷夫妇逼迫情况下,二人碍于情面才签字同意。现二被告生活困难,无处腾房,故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中,经二被告申请,法院委托相关部门对二被告原居住的河北区独单楼房价格进行评估,该房屋评估报告以2008年9月11日为基准点,评估该楼房价值20.75万元。根据查明事实,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的互助协议合法有效,予以确认。二被告主张该协议是在原告逼迫情况下签订的,没有证据证明,不予采信。二被告主张二原告购买新房时,二被告应邀交纳7万元购房款,该房屋应有自己一半所有权,因该请求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且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法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法院终审判决准许原、被告解除双方签订的互助协议;二被告将诉争房屋腾归二原告;如二被告届时不能腾房,二被告临时迁至二原告提供的本市外环线以内不低于20平方米房屋一处,使用期限六个月,其间所产生的费用由二原告垫付,二被告承担;二原告返还二被告押金7万元,并支付二被告购房补偿款两万元。
法官说法
结合该案,主审法官进一步分析说,本案被告卖掉原河北区住房在先,双方自愿签订互助协议在后,现被告无证据证明卖掉原住房是在应原告要求情况下进行的,且其在后来双方签订的互助协议上,对此亦无文字说明,故因该卖房行为导致的后果只能由被告自己承担。原告对此后果的产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双方当事人系亲属关系,遇上矛盾理应互相谦让,沟通解决。在矛盾无法沟通解决的情况下,二原告依据双方协议的约定起诉请求二被告腾房,符合双方协议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法院照准。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双方系亲属关系,且被告对原告在一段时间内确实给予了生活照顾,现房屋价格涨幅较大,被告现在购买房屋确实存在经济困难,暂且不论被告卖掉原住房出于何目的,单就双方存在亲属关系且互助多年一节,原告应酌情给付被告部分购房补偿,以两万元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