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生前与人同居买房,男子去世后,房屋由同居女子居住。男子的妻子知道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腾房。日前,天津市汉沽法院审理了此案。
崔女士诉称:2005年7月,丈夫李某购买了汉沽某小区304室,并取得权属证书。2005年12月李某去世,该房屋由董姓女子无偿占有使用,拒不腾房。
董某辩称:该房是我与李某同居期间共同出资所购,权属证书登记所有人为李某。该房已于2005年9月卖予他人,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现该房由我租住。
法院审理认为:房屋权属证书是房屋所有权归属的唯一合法凭证。诉争房屋是李某与原告崔女士婚姻存续期间所买,应系双方共同财产,李某去世,崔女士作为财产共有人之一,有权向董某主张权利。
董某的两位证人虽证实购房时董某曾出资,但因当事人之一李某已死亡,其真实性无可考查,且董某既主张该房已卖他人,证言已无意义,所以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房屋买卖协议,真实性待查,即使属实,但因未办理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并未转移,原告崔女士依然有权向董某主张权利。
法院一审判决:董某将房屋腾空交付崔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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