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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位于顶层的公司在其楼顶上建了三间房作办公室。此举引来楼下居民不满,以其阻断了防火通道、影响排烟,造成安全隐患为由起诉拆除。诉讼中,该公司以露台归其所有且盖房已经开发商同意为由抗辩。河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部位属公有部分,能否建房须经其他业主同意,由此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诉求。
市民韩某和一家装饰公司同住南开区某小区3号楼2门,韩某住在8层,装饰公司在顶楼12层。装饰公司在买房后,将其楼顶改建成一个大间房屋和两个小间房屋,作为办公室使用,并私接了水、电、煤气装置。装饰公司在进行房屋改造过程中,对建筑物的原貌进行了局部改变,将斜拉撑钢筋的位置也改了。见此情形,韩某提出,该楼屋顶是作为消防通道使用的,现装饰公司盖房阻断了通道,一旦发生火灾,居民无法疏散,后果不堪设想。此外,装饰公司盖房还造成了斜拉撑松动,影响了原设计的对流排烟等。由此韩某认为,装饰公司的行为对其房屋、人身均构成安全隐患和危害,所以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建筑物原貌。被告装饰公司对韩某的诉求不予认可,并提出在购房时开发商已同意其在露台上盖房。原告所说的消防通道,就是买房时赠送其公司的两个露台,图纸上写的就是露台。而且原告所说的安全隐患等问题,都是没有证据的。
查明事实后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所进行的房屋改造是否合法。原告就其主张向法庭提交照片三张、物业的通知和告知信各一份,上述证据证明被告搭建的建筑物存在,而且物业就不许私建乱盖进行过公示和告知。而被告所搭建房屋的位置属于公有部分,该部分的权利由业主共同享有。被告在未经其他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搭建房屋,其行为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告应将其搭建的房屋拆除,恢复楼顶原状。被告称其在购房时,房屋的开发商同意其搭建房屋,由于该部位属于公有部分,能否搭建房屋须经其他业主同意,所以被告该抗辩理由不成立。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装饰公司将其在楼顶搭建的房屋予以拆除,恢复原状;对其改动的斜拉撑钢筋恢复原状;对其改动的排风烟道恢复原状。
现在在露台上搭建房屋的太多了,我们不知道谁来管理.我们向阳小区的二号楼,就有几家.听说市政府有文件,应由综合执法局管,我小区有人反映了几个月,也不见来管.不知道到执法局谁来发工资,建议停发他们的工资.理由是行政不作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