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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机驾车不慎将一辆正在作业的机扫车撞损,致该车停工半年多,此期间,环卫部门只得雇用工人代其劳作。为弥补损失,环卫部门在要求相关责任人赔偿车辆损失的同时,还向其索赔雇用临时工的费用16万余元。日前,河西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为雇用工人清扫道路支付的工资与事故有关,酌情判令被告补偿4万元。
2008年4月20日凌晨5时30分许,张某驾驶雇主刘某的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河西区黑牛城道北侧由东向西行驶至一家医院附近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向左打轮冲过中心绿化隔离带,驶入对行车道,将正在行车道上正常作业的机扫车撞损。该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为此,被撞车辆所属单位某环卫局提起诉讼,向刘某、张某、肇事车辆挂靠单位某物流公司及保险公司索赔修车费、拆解费计9.7万余元,索赔雇用临时工的费用16万余元。
庭审中,二被告对修车费的数额提出异议,而且认为雇用临时工的费用是间接损失,不同意赔偿。法院审理后认定,此次事故发生后,原告某环卫局支付评估费、拆解费等1.5万余元,到本市大港及山东省修车,支出燃油费、高速路费等3000余元。另外,该机扫车平均每天作业50公里,机扫面积约15万平方米,其一天的工作量等于30名工人一天的工作量。机扫车一天的日均消耗为200元,每名工人月工资1000元,按标准刨除机扫车日均消耗,原告日支出800元。被撞机扫车于2008年10月30日修复。
法院认为,根据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被告张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应赔偿因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张某受雇于被告刘某,事发时为职务行为,所以赔偿责任由刘某承担。事故车辆挂靠被告某物流公司,所以该公司应在收取的管理费总额内承担连带责任。另外,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所以保险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约定,在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内先行负责赔偿,超出部分再由刘某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评估费、拆解费等系因此次事故造成,与本案有关,应予赔偿;到大港、山东修车产生的燃油费等,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告车辆维修期间,适逢创卫及迎奥运期间,原告为使道路清扫质量达标,雇用工人清扫道路,为此支付的工资与该事故有关,可酌情由被告赔偿。由此,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000元;被告刘某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评估费、拆解费等计9.1万余元,一次性补偿原告雇工费损失4万元;被告物流公司在收取管理费总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