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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宴结束后,新娘一家在“打扫”剩菜时发现多道菜品与菜单中预订的不符,均被低一档次的菜掉包,气愤之下找到酒家理论,后经消协调解未果,双方对簿公堂。日前,河西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酒家的行为已构成价格欺诈,遂依法判决酒家按差价双倍赔偿原告损失,共计2200元。
2007年12月19日,女青年李某同父母一起到河西区一海鲜酒家预订婚宴,双方协议约定,李某于2008年10月18日在该酒家二楼举办婚宴,按照酒家提供的菜单,双方约定婚宴标准为1280元/桌,桌数为九备一。李某当日交纳定金3000元。2008年10月18日,婚宴如期举行,实开11桌。婚宴结束时,经客人提醒,李某一家发现菜品中没有预订菜单中的“姜葱炒海蟹”这道菜。经询问,酒家经理承认了他们的失误,结账时,在原有标准上每桌减去了150元。两天后,李某一家在“打扫”剩菜时发现预订菜单中的“红烧三丝羹”、“椒盐海白虾”等四道菜被“鸡茸粟米羹”、“避风塘海白虾”等菜替换,李某一家为此又找到酒家交涉。酒家承认婚宴当日所上菜品与预订的菜品标准不符,经河西区消费者协会调解未果,李某一家将酒家告上法庭,要求酒家赔偿上述四道菜的双倍菜价(11桌)共计8000元,并就欺诈行为书面道歉。
被告酒家对此表示,李某婚宴当天厨房下菜单时由于疏忽,把1280元/桌和1180元/桌的两个菜单弄错了,所以导致了李某所说的情形,酒家已就此向李某一家解释了。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酒家才给李某每桌退了150元。所以不同意李某一家诉求。
根据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原、被告达成的餐饮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天津市河西区消费者协会在受理原告投诉后调解无效,其在“事情经过”中认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价格欺诈。因此可以认定,被告在婚宴当天每桌为原告减免150元是因没有上“姜葱炒海蟹”这款菜,而不是其所述的因菜品标准不符。同时,被告擅自降低婚宴标准的行为也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价格欺诈的构成要件,表现在合同履行上则是一种违约行为。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商品有欺诈行为,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依照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既然被告承认将原告预定的婚宴标准1280元/桌的菜品私自降低为1180元/桌,那么被告应按两种标准的差价乘以原告实开桌数予以双倍赔偿。原告主张被告赔礼道歉,因该民事责任方式只适用于人格权的侵害,所以该项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法律链接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