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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日开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接受二审的一部《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成为万众瞩目的焦点。
《草案》中一个极细微的变化,也被众人挑将出来,并大加褒扬。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草案修订中,则将“违法”二字删除,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对于一部8000余字的国家法律来讲,虽然仅仅是删除了“违法”两个字,其意义却极其深远。因为现有法律中的“违法”二字决定了我国国家赔偿的基本原则为“违法原则”,也正因如此,这一看似“合理”的规定,实际上却为国家赔偿绑上了沉重的执行枷锁。现有这一规定意味着,一旦宣判给予受害人国家赔偿,国家机关就要同时背上“违法”的名头,故而常常会因为碍于“违法”二字不愿进行赔偿。官员们还在为自己是不是“违法”较着真儿,被晾在一旁的正是那些等待国家赔偿的公民。
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赔偿法》当时被誉为“中国法治建设的里程碑”。然而,十几年过后,再看这部曾被寄予厚望的法律时,却暴露出较多的问题:进入赔偿程序困难,赔偿标准过低,该赔的不赔,判决了的也难以执行。逐渐形成了“申赔门槛高、赔偿数额低、法官裁量权宽、赔偿范围窄”的现状,并遭到法律界和社会的质疑,甚至被称为“国家不赔法”。《国家赔偿法》的这种状况,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步调不协调,与和谐社会的主旨不一致。这种现状不仅使应该得到赔偿的人得不到赔偿,同时也放松了对行政和司法机关的约束力,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
在《国家赔偿法》的执行日益背离初衷时,此次修订实现了此部法律本质上的回归。从这个意义上讲,删除“违法”二字的积极意义,已经不仅仅局限于扩大赔偿范围,而是给纠结于“违法”的国家赔偿制度松了绑。更大程度上保护了行政、司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依法治国的执政理念,充分体现了建立和谐社会的方向。
诚然,在此次《国家赔偿法》的修订中,仍有“谨小慎微”之嫌。比如:一直为学者和社会各界所呼吁的“惩罚性赔偿”等内容仍未列入此次修订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也存在范围过窄的异议。但大多数法学专家还是给了这部《草案》一个客观的评价:“这次《国家赔偿法修正案》有了质的飞跃,是我国国家赔偿立法的重大突破。当然相对于未来的发展趋势,又有其自身的局限性,我们不可能要求它一步到位,因为‘欲速则不达’。”
任何一种法制的健全,总是要在与现实的博弈中不断前行的,只要肯迈出去并落到实处,每一步都应博得喝彩。(郁建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