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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士带着13岁的女儿到本市一家星级酒店的康体中心洗浴时,突然发现了两名陌生男子,二人大声叫喊之后,男子才离去。母女俩以酒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其上级单位告上法庭。日前,和平区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被告单位给予二原告各2500元作为补偿。
家住本市和平区的王女士和女儿小优(化名)于2006年在一家星级酒店的康体中心办理了一张家族会员卡。2009年1月20日17时,王女士带着小优在该中心洗浴时,两名男子误入女更衣室入口内称体重。据王女士和小优称,事发时,她们二人全身赤裸,小优忽然听到身后有声音,回头一看,发现竟有两名男子站在女浴室里,后在二人的叫喊下两名男子才离去。事后,母女俩找到酒店经理要求予以解释并要求赔礼道歉,遭拒后,二人以酒店的上级单位——某发展公司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二人直接经济损失3549元,精神损失费2.4万余元。
法庭上,被告公司辩称,二原告所说的两名男子其实并没有进入更衣室,只是在入口处称体重,发现小孩之后就离开了。发生这样不愉快的事情,酒店有管理上的瑕疵和不到位的地方,并当庭向原告表示歉意,愿意给付原告2000元作为补偿。
法院认为,被告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注意义务,其经营、管理的酒店康体中心由于管理上的瑕疵,导致两名男子误入女更衣室,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此,被告除当庭向二原告表示赔礼道歉外,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关于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证据及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