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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男性学习怎样护理婴儿 |
6月21日是“父亲节”,一项男性的“另类”权利——生育护理假受到特别关注。
3天前,中央党校妇女研究中心就男性生育护理假的可行性召开理论研讨会。该研究中心的一项调查显示,有92.1%的受访者认为“休产假也是男性权利”,88.8%的人表示“照顾产妇和新生儿是男性的责任”,男性带薪护理假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公共需求。
但是,调查也展现了另一个社会现象:许多用人单位认为“生孩子是女人的事”,只有19%的人休过男性生育护理假,早已悄悄实行多年的男性“产假”制度成为一纸空文。
出席理论研讨会的专家们建议,把男性带薪生育护理假作为一项公民权利和义务,纳入《社会保险法》中,以明确的法律规定保障两性在生育事务中的平等合作。
丈夫也想休“产假”
“对‘休产假也是男性权利’的说法,60.7%的人非常同意,31.4%的人基本同意,两项相加,有92.1%的人表示了肯定意见,其中男性受访者比例高于女性,达到54%……”在中央党校妇女研究中心所作的《关于男性带薪护理假公众需求的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中,男性休“产假”的意愿竟然高于女性。
“大多数男性是赞成护理假的。”据中央党校妇女研究中心副主任李慧英教授介绍,妇女研究中心向北京、西安等地发出了问卷,调查对象中女性占40.9%,男性占59.1%.支持“生育护理假”的男性中,有81.6%的人认为生育是夫妻双方共同的事情,72.2%的男性认为产妇和新生儿特别需要照顾,58.6%的男性希望借此表达丈夫对妻子的爱。
据与会专家介绍,男性护理假得到的广泛支持,与政策推动有很大关系。
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建立比较早,在1951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就将生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了规范。
1994年,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把女职工生育保险从企业中剥离出来,转变为实行社会统筹,而且明确表示生育活动不是女性的劳动力缺陷和个人行为,而是劳动力再生产的组成部分,是应当由社会共同承担的责任。各地在生育保险办法的试行当中,纷纷进行了新的探索,最大变化是鼓励男性护理妻子和新生儿。
2001年颁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更明确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随即,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地方性政策或法规中规定了男性护理假。
“在部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中,男性一定程度上享受到了‘产假’,但在更多民营企业中,男性护理假形同虚设。”参与调查报告撰写的王庆杰表示,男性能否得到合法的护理假取决于用人单位的管理意图。
生孩子只是女人的事吗
一位在妻子生产一个多月后才见到孩子的丈夫,对于休“产假”是一肚子苦水:“单位不给假,说生孩子不算特殊情况。”
作为制度规定,男性护理假成为对计划生育的奖励政策,但不具备法定性,不是一项法定的公民权利。因此,是否执行男性护理假完全取决于用人单位的意志。
据了解,目前男性护理假在企业的执行情况有三种类型:明确规定男职工休产假“视为出勤”;没有正式制度规定,但可以请假;对男职工休假严格控制。但无论哪种类型,有一点是共同的——男性护理假被更多当做一种服从企业目标的管理手段。
一位受访女士表示,自己生产前,丈夫曾到单位去请假,但被领导乐呵呵地拒绝了:“你又不会接生,去干什么。”
“生孩子是女人的事”,这种对生育事务性别分工的简单表达,把生和育的全部事务分配给了女性,同时阻止男性参与。李慧英认为,这一观念实际是在维持和复制着性别不平等,也制约和束缚了男性的个性需求和愿望。
作为权利享有者的男性,在面对工作和收入压力的时候,往往也选择“主动放弃”。据王庆杰介绍,能够休“产假”的男性大多通过请假方式获得,但更多人宁愿不休假,66.5%放弃护理假的男性表示“工作太忙脱不开身”,43%的人担心“竞争激烈,怕失去岗位”,36%的人认为“经济损失较大”。
“工作再小都是大事,个人再大都是小事。工作优先仍然是组织文化的重要内容,构成了对观念和行为的约束,于是,人们不自觉地把男性护理假这样的‘家务事’放在了‘影响工作的位置上’。”李慧英分析认为,长期以来形成的工作优先的组织文化,要求员工以工作为中心,个人和家庭的事务应该服从工作,因此当男性参与生育护理有可能与工作产生冲突时,往往被组织文化否定。
专家们表示,当妇女在社会劳动领域分担了与男性同样的工作后,生育是两性共同责任的观点也为大多数男性自觉接受,男性参与生育事务是大势所趋。
立法保障男性“产假”
面对工作和护理的矛盾,人们更多的是希望政府能够通过法律和政策手段,建立工作和家庭兼顾的政策环境,并敦促企业与社会改变观念和做法。
调查报告显示,有89.5%的人表示赞成有关法律明确规定男性护理假。
据中央党校妇女研究中心研究员王安玲介绍,用法律规定男性护理假被国际社会视为性别平等的举措,并得到大力推广。
据统计,目前有36个国家在生育保险中建立了育儿“父母假”。有的国家允许父母在孩子8岁之内分段使用假期。比如:瑞典有16个月的父母假,任何一方都有权使用,其中的13个月可以得到90%的收入。有些国家为了保证父亲休“产假”,出台了强制规定,比如,英国法律规定,如果父亲不享受6个月假期,就减少一个月。“‘父母假’的建立,标志着现代公共政策正在经历一场深刻的变革,由传统的指向母亲育儿扩展到父母双方共同承担生育孩子的责任与权利。”王安玲说。
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李明舜认为,我国男性带薪护理假的立法已经具备良好的政策和法律基础,但要将地方性政策转变为国家法律,需要通过一个立法程序加以明确。
为此,中央党校妇女研究中心建议,在即将出台的《社会保险法》中设立男性带薪护理假,将男性带薪护理假作为一项公民权利和义务给予法律保障,并就具体操作提出两种方案:
方案一,把男性带薪护理假作为生育保险中的具体内容,纳入职工生育保险的范围,对此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根据职工的需要具体落实。
方案二,对男性护理假进行社会统筹,由生育保险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主要是对休假期间所发生的费用进行统一征缴和发放,类似于目前的生育保险统筹。
李慧英表示,政府应该运用法律手段加以引导,帮助企业把追求经济利益和满足员工需求相统一。“这也是在满足公众对于男性参与生育护理事务的需求,改变刻板的性别分工和公私领域的分离与对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