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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对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二审,草案成了各大媒体关注的焦点。围绕草案中的几个亮点,本市法学专家、检察官和律师也在第一时间对草案进行了解读。
亮点一
“违法侵权赔偿”变成“侵权赔偿”
现行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修正案草案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解读
原北京市一中院行政庭法官、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崔文俊表示,修正案草案在扩大国家赔偿范围的同时,让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会谨慎行使自己手中的职权。草案的规定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普通公民置于一个平等地位,既然公民侵权要承担赔偿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并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国家也得赔偿,这充分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亮点二
除了赔礼道歉还有“精神赔偿”
修正案草案规定:除了要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外,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要支付精神慰问金。
-解读
崔文俊表示,从佘祥林当年因“杀妻”案蒙冤入狱被羁押11年开始,专家学者对于国家赔偿应该增加“精神赔偿”的呼声就一直没有间断。在这次修正案草案中,精神赔偿终于是千呼万唤始出来。他认为公民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国家机关因自己的侵权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对于草案中“精神慰问金”的规定,崔文俊和任秀福均表示,把获得“精神赔偿”的条件限定在“死亡、残疾或者其他严重精神损害”方面,显得赔偿范围过窄。
亮点三
赔偿义务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修正案草案规定,被羁押人在被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赔偿义务机关需承担举证责任。
-解读
德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任秀福认为,确定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责任,具有积极和现实的意义。因为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不仅失去人身自由,而且与外界隔绝,其身体发生的正常或非正常的变化,只有羁押机构才能充分了解和控制。所以一旦被羁押人出现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由羁押机关就其行为是否与被羁押人的伤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进行举证是合理的。这条规定不仅对羁押机关非法伤害被羁押人的情况起到非常积极的限制作用,同时对羁押机关以消极的方式不对被羁押人自身疾病进行救治的情况也会起到积极的促进。这条规定能更大程度上保护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出现伤害后果时,赔偿请求人的利益也更容易得到实现。
实际操作检察官提出疑问
修正案草案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获得国家赔偿,这没有问题。因为不起诉或者判决无罪,证明案子办错了,所以当事人理所当然应该获得国家赔偿。但对被撤销案件的当事人也有权获得国家赔偿就值得商榷”,本市某检察院侦查监督科黄检察官就上述草案接受采访时表示。
因为实际操作中,某些当事人已经构成犯罪,但是他们在案件侦破中可能有立功表现或者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司法机关基于教育挽救、区别对待原则,可能不再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但这并不表明他们没有犯罪。如果这部分人也有权要求国家赔偿,显然是不合适的。(宫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