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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天气可调整工作时间
新闻延伸
记者昨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对于高温天气调整工作时间的问题,本市没有硬性的规定。但在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单位需制定中暑应急预案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醒,根据国家的相关要求,用人单位还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高温环境下中暑应急救援预案。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各企业应合理安排劳动时间,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作息时间和劳动强度,特别要保证其睡眠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建议一些高温作业企业,最好错开中午最热的时段,避开高温。
防暑降温费今年再次提高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本市的相关规定,本市实施企业职工的防暑降温费待遇与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联动机制。从2009年1月1日起,本市再次提高了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标准,由去年的每月67元提高到每月78元,每月涨11元。发放时间为6、7、8、9月,共四个月。劳动部门特别强调,防暑降温费不得以实物代替,必须以现金形式发放。
而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防暑降温费属于生产性的福利待遇。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因此试用期内,暑期在岗工作的职工都应享有防暑降温费。但暑期不在岗工作的人员将不享受该待遇。同时,职工享受的防暑降温待遇,除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外,还应包括一些“软条件”,即用人单位采取措施加强工作环境的通风,在工作场地安装电扇、空调等必要的防暑降温设施,为职工提供充足的饮水、饮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