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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夜12点,本市一名妇女带着一大一小两只犬在马路上溜,不但没狗证,也没拴绳索,最终将路人吓得晕倒入院。日前,经河东区法院审理,犬主赔偿伤者60%经济损失。
凌晨遭遇遛狗 前后三次晕倒
2008年7月23日凌晨0时30分,河东区刘女士回家走到二号桥轻轨站附近,遇到马女士遛狗,一只大型犬和一只小型犬都没栓绳索,两犬向刘女士扑来。双方随后发生争吵,刘女士晕倒,被送往医院救治。
23日下午,刘女士到卫生防疫站注射狂犬疫苗,因故未果,再次晕倒。24日下午,她接派出所通知去解决纠纷,过程中第三次晕倒,再度被送往医院。
是否狗咬人 成辩论焦点
根据医院诊断,刘女士系“闭合性挫伤,颅脑损伤,急性应激障碍,突发性耳聋(左耳)”,刘女士遂诉至河东区法院,要求马女士赔偿医药、误工、陪护、交通及营养等费用,共计19600余元。刘女士表示,当晚马女士没有对犬只有效约束,导致两犬先后把她咬伤、扑伤。
刘女士称,大型犬先扑过来把她咬伤,她用书包打,狗跑回马女士身边后,两条狗又同时扑过来。随后,她拨打110报警,马女士侮辱她是碰瓷儿的,这才又惊又吓晕倒在地。
被告马女士辩称,狗没有咬到并扑向刘女士。当晚她和刘女士相隔足有20米远,突然听到刘女士打电话说“狗咬人了”,后来警察询问,刘女士自己也说没咬到。马女士表示,刘女士身上并没有伤。
未办理养犬登记 被告承担六成责
庭审中,马女士向法院提交了为刘女士治疗花费460.16元及因违章养犬被公安机关罚款700元的相关票据,原告对此无异议,法院予以认定。
根据派出所卷宗材料和询问笔录,刘女士对自己是否被狗咬伤有时否认有时肯定,信息较为模糊,且此案没有找到其他目击线索;另据刘女士病历,2008年7月23日最初记载中并没有咬伤和扑伤记录。综上,法院认为,刘女士三次晕倒及诊断“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等结论,致因存在多种可能性,结合其他情节,不足以推定其被狗咬伤事实存在。
经调查,马女士并未办理养犬登记手续,且事发时未采取绳索牵制等手段对两犬有效控制,存在过错。同时,原告被犬惊吓后,被告未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且以刺激性语言争吵,进一步恶化了不良后果。据此,法院认为,被告仍应对原告救治等费用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合理损失(约13058元)的60%,减去其已花费的460.16元,偿付7374.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