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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繁峙县副检察长穆新成被纪检部门“双规”后,记者从可靠渠道获知,其资产肯定超过1亿元。与5辆价值百万元以上汽车一起被查扣的,还有穆新成曾经救助过的贫困者赠送的多面锦旗。这就是真实的穆新成——通过“江湖规则”,从政商两界获得巨额灰色收入;而后扶危济困,修庙种树,乐此不疲。(据7月6日《中国青年报》报道)
穆新成只是一个县的副检察长,家产却过亿元,其腐败事实原本是不容置疑的。问题是,穆新成又据说比较信佛,对穷困之人不乏乐善好施之举。受贿而后济困,劫富而后济贫,为此有人不但对其受贿之举表示出极大的宽容,甚至不惜奉上“好官”的花翎,确实值得一番深思。
事实上早在四年前,这样的争论就已发生过。原湖南临湘市副市长余斌收受他人贿赂22.5万元,但其中15.47万元被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最终因此被判缓刑。余斌与穆新成相比,自然是小巫见大巫,但都演绎了“受贿济困”的黑色幽默。这样的逻辑真说得通吗?首先,受贿与济困是完全的两码事,济困的美德完全不必建立在受贿的肮脏之上,公众也不需要官员通过腐败受贿的方式来展现个人的私德。身为政府公职人员,与济困私德相比,履职公德才是最重要的。更何况,所谓“受贿济困”,究竟是为了民众利益在赴汤蹈火呢,还是备下了“后路”所以良心康安有恃无恐?
向穆新成行贿的“朋友”绝对不是慈善投资家,他们必然要从穆新成那里获得利益。正是因为穆新成帮助他们摆平了很多摆不上桌面的肮脏事情,他们才会“心甘情愿”地向穆新成进贡。归根到底,穆新成的巨额家产不是来自所谓的“朋友”,而是来自对法律正义和公共利益的主动出卖。
“一我不花公家的一分钱;二我不花案子上的一分钱,我的钱都是朋友给的。”这是穆新成的“原则”;而这样的“原则”再结合济贫助困的事例,就成了他自己和有些人所谓“好官”的标准。(舒圣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