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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部分慢性病长期维持用药量的治疗特点,本市药监部门将在各药品零售企业推行“为慢性病患者设置用药档案”制度,患者依据此档案无需每次都拿处方购药,此举在完善凭病历医嘱售处方药的规定同时,为特殊群体购药提供了极大便利。
据了解,该用药档案由各药店根据患有慢性病且需要长期维持用药量的患者的请求,依据患者提供的病历而建立。该档案除了记录患者姓名年龄等最基本信息外,还将记录患者有无药物过敏史、被明确诊断的慢性病种、首次诊断的时间、医嘱具体内容、使用的药品名称,并设有患者购药记录,包括时间、所购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等。患者需要购买医嘱中的药品时,只需出示该用药档案即可,执业药师依据建档时的医嘱提供药量,并在用药档案上填写当次购药记录。
另外,药监部门规定,已建立用药档案的患者因自行购药有困难而需由家属代购药品时,负责处方审核的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应在确定代购人与患者关系的基础上,提示注意事项,代购人在购药者确认栏签名确认后方可售药。
记者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本市将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领域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使用方便。该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零售药店如果达不到药品分类管理要求,将不得再经营处方药。
按照市食药监局的规范要求,具有处方药经营资质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严格凭处方销售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和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并严格凭处方或病历医嘱销售注射剂、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以外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精神病、抗焦虑、抗躁狂、抗抑郁药)、抗病毒药(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激素以及国家局公布的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对上述类别以外的处方药,将逐步实现凭处方销售,过渡时期,各药品零售企业对未提供处方或病历的患者应要求其填写《处方药登记销售记录表》,执业药师或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在登记销售处方药时向购药者说明注意事项,购药者应在“告知确认”栏签字,表示已获悉所告知的信息。
另外,本市各药品零售企业在营业时间内,必须保证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岗,如临时不在岗的应挂牌告知,并暂停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同时,负责处方审核的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的姓名、资格证书(或其复印件)和照片应悬挂于店堂显著位置。
药品零售企业应按照处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处方或病历的复印件进行留存管理,处方及病历复印件上要签署审方人、调配人和复核人的姓名,并留存2年备查。
用药档案由各药店根据患有慢性病且需长期维持用药量的患者的请求,依据患者病历而建立。患者需要购买医嘱药品时,只需出示用药档案。
本市进一步规范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零售药店如果达不到药品分类管理要求,将不得再经营处方药。各药品零售企业在营业时间内,必须保证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岗,否则暂停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