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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日来,一篇名为《史上最糊涂的审判——现代版葫芦僧断葫芦案》的帖子,在各大门户网站论坛上被转帖。发帖者曝光了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多人强奸案件的判决书。(《广州日报》)
让我们看看这份本应掷地有声的判决书吧。注意以下三个细节:
一、犯罪时间竟然为“2008年2、3月份的一天下午”,连最基本的作案时间都不清楚;二、介绍卖淫的人构成“介绍卖淫罪”,三名嫖娼者却构成“强奸罪”;三、起诉定性是“轮奸”,最低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三被告却被判5年,又明显属于“量刑畸轻”。
发帖人称,看完材料,他十分怀疑办案法官的法律水平,并认为这样的审判赶得上《红楼梦》里的“葫芦僧判断葫芦案”了。一些法律界人士也表态:案发时间这一基本事实都不清楚,刑事审判程序根本不应启动。这宗“强奸”案,公安机关居然能够移送起诉、检察院居然照样提起公诉、法院居然照样做出判决,这不能不令人担忧某些基层地区的司法生态。
于是,全国各大媒体纷纷追踪报道此事,引出“两被告否认发生过性关系”、“当地公安机关为了出成绩办下的错案”、“法院承认事实未查清”……眼看着,又弄出一大堆麻烦事来!
说实话,我一点也不关心此案件到底怎样收尾,也相信我国司法制度的公平公正性,更坚信作奸犯科者必遭应有惩罚。现在,我,恐怕也是大部分人,更关心何时、有谁、怎样处置此事件中做出“问题判决”的“葫芦僧”们!
搜罗这几年“问题判决”的笑话,可谓屡见不鲜。2005年末,四川邛崃某法院一份判决书竟将原、被告弄颠倒了。同年,陕西咸阳某法院在审理一起分家析产案时,竟将“死者”列为被告,并最终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去年,河南某法院将判决书日期写错,案子还没开庭,判决书就出来了。更过分的失误还有,本来判决一个人有期徒刑“三年”,但打字员错打成“两年”,判决生效后,只好将错就错,执行两年有期徒刑……
诸如此类荒唐的“问题判决”虽不具普遍性,但每一次,都能一针见血地折射出某些法官业务水平低、敬业意识差的现实。新华社原社长郭超人有句敬告新闻人的传世名言:“笔下有财产万千,笔下有毁誉忠奸,笔下有是非曲直,笔下有人命关天。”我看,这话对法官同样适用。我们国家有《法官法》,法律对法官亦有明确的惩戒制度。但时至今日,仍有“葫芦僧判断葫芦案”的闹剧上演,怎不让人担忧。
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载体的判决书,是法院审判活动最终结果的体现。普通公民也是通过触摸裁判文书而感知司法现状的。“问题判决”从形式上看是个校对问题,从执法者的态度上看是个敬业问题,但从全社会角度上看,则关系到公众对国家司法的信任度。
怎么办?去年底,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勇敢地“第一个吃了螃蟹”——接受群众监督,将判决书上网“晒晒”。2008年12月29日,河南省高院的判决书正式上网,2009年上半年各中院判决书上网,年底前各级法院判决书全部上网!
这意味着,今后,全体网民只需轻点鼠标,就可以上网了解自己所关心的案件,并能对案件说长道短。同时,判决书的网上公示,也更直接地考验着法官的司法责任心和法律素质,并能更好地预防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遏制职权断案、枉法裁判、司法腐败。
都晒晒吧,阳光就是最好的防腐剂。晒晒,让“葫芦僧”出点汗,晒晒,给“葫芦案”去去霉。(郁建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