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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民在商场购物时到卫生间方便,不料因地面湿滑摔倒致牙齿和嘴唇受伤。对此,商场以设置了“小心地滑”的警示牌为由拒赔。日前,河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场方应对所属设施进行严格管理,虽设置警示牌,但仍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由此一审判令商场方赔偿伤者医疗费、误工费等计1000余元。
2008年3月15日16时许,市民董某到河西区一家商场购物。据董某称,其间他曾到男卫生间方便,由于卫生间地面积水积尿较为湿滑,董某一下摔倒在地,以致两颗门牙和一颗下牙摔掉,上、下嘴唇摔破,后到医院缝合多针,并且在家休养多日不能出摊卖东西。事后,董某认为其受伤完全是由商场的过错造成的,商场没有给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的购物环境,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由于双方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董某将商场的上级单位某商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误工费、人身伤害赔偿金等计6500余元。
被告商业公司并不认可董某的诉求,提出公司对卫生间的管理尽到了职责和义务,在卫生间入口处及小便区都设置了“小心地滑”的警示牌,已尽到提示义务。对于卫生间这种特殊场所,地面有水渍甚至少量积水在所难免,很难做到在任何时间都完全干燥。而且董某作为成年人,在发现水渍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通过自身的处理避免损害的发生,所以董某本身的过失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综上,不同意赔偿董某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专业的商业经营者,理应对公司所属设施进行严格管理,给消费者创造一个良好的购物环境,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由于被告未能加强对卫生间的严格管理,导致原告如厕时摔倒受伤,被告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而原告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对所处环境尽到注意义务,并通过自身努力尽量避免损害事件的发生,因原告未能做到导致损害后果发生,原告应承担次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但因其请求数额不当,故对其请求数额不予支持。关于误工费问题,因原告没有医疗单位开具的休假证明,其误工损失应以2008年天津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为限给予适当考虑。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营养费、人身损害赔偿金的诉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由此,法院做出前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