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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M机取款被骗储户告银行
假客服电话“转走”储户4万余元
法院详解原被告为何各担责50%
街头随处可见的ATM机给市民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也被很多不法分子盯上加以利用。市民唐某委托儿子小唐在ATM机上取款时就中了招,糊里糊涂被人骗走4万余元。事后,唐某认为银行对ATM机监管不力造成了自己的损失,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
储户
ATM机取款被骗4万余元
唐某是某银行的储户并持有一张该行的银行卡,卡内有存款5万余元。2007年7月某晚11时左右,唐某委托儿子小唐持卡到该银行设在和平区昆明路附近的ATM机取款。小唐输入取款金额人民币2000元,机器打印对账小票并退卡,但是ATM机出款口就是不出现钞。小唐先后5次查询,系统均显示卡内余额确实已减少2000元。
小唐看到该ATM机的屏幕外框上方贴着一张大约16开纸的提示条,便拨打提示条上的电话进行询问,接听电话的“客服人员”是一名操外地口音的男子。小唐按照这名男子的提示操作ATM机,第一次没有成功,第二次操作完成后,小唐发现,银行卡账户内竟然少了4.5万余元。小唐顿时醒悟,自己上当了。他赶紧撕掉提示条,发现下面还有一个提示牌,随即打电话报警。银行工作人员很快赶到现场,并在ATM机出款口取出一个黑色挡板,告知小唐他所拨打的客服电话是骗子假冒的。
案发后,银行只将ATM机出款口未送出的2000元退回唐某账面。损失了4万余元的唐某认为是银行对ATM机监管不力才造成了自己的损失,遂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
银行
已经尽到充分提示义务
一审中,被告银行表示,在唐某申请银行卡时,申请表附带的该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中提示客服电话955××,银行卡的背面提示银行客服电话955××,ATM机的外面也提示客户服务电话955××。在ATM机上插卡操作进入的画面就提示:……如对账户变动有疑问,请拨打955××。从这些情况看,银行已经尽到充分提示的义务。小唐按照提示进行操作时,应当充分注意到屏幕上提示的转出卡号、转入卡号、转账金额等中文内容,为此唐某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法院
储户银行各担一半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银行不能证实其在值班人员的监管与机器系统监控两方面都尽到全天候的监管义务,应承担没有提供安全的交易系统和未尽职责疏于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唐某委托其子小唐在ATM机取款时,小唐也应尽到与唐某本人行使合同权利时相同的注意和谨慎义务,其自身亦有过错。故唐某作为委托人对小唐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银行、唐某各承担50%的责任,判令银行赔偿唐某2.2万余元。一审判决后银行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市一中院认为,ATM机是银行为储户取款而提供的自动服务设施,银行应保证该设施的安全运行。在小唐当日发生取款故障之前,已经发生了多笔未吐钞故障,银行并未及时对ATM机进行检查。事实表明,银行对ATM机的交易系统疏于管理,存在一定过错。
案中唐某委托其子小唐在ATM机取款时,对于设置在ATM机的外表及ATM机操作屏幕上的银行提示,以及银行卡背面提示的内容没有加以足够的重视,在操作ATM机取款而出款口不出现钞时,轻信不法分子张贴的提示,拨打对方预留的提示电话,又不注意查看ATM屏幕上提示的文字内容,并按照不法分子电话提示盲目进行操作,在一次不成功的情况下又再一次操作导致其卡内资金被转出,故小唐对银行卡资金损失亦存在过错。综上,市一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