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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民在预订商品房后,因认为开发商将不应分摊的公用面积摊入“公摊面积”,而要求其告知商品房的公摊面积构成及计算方法。遭到拒绝后,市民诉至法院,主张知情权。经两审审理,市二中院认为,公摊系数是房管部门测算的,而且原告经庭审已知该计算系数,其主张无事实依据,由此判决驳回了其诉求。
2007年12月30日,市民辛某与一家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预订商品房证明单》,订购了位于本市河东区的一套17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总房款77万余元。2008年1月19日,辛某提出开发公司提供的格式化合同条款与相关法律相悖,其以欺诈的方式强行将不应分摊的公用面积摊入“公摊面积”,而开发公司坚持不做变更,致双方未能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辛某提出,希望开发公司改变上述不合理的做法,按照《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规定的原则,与其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告知该商品房的公摊面积构成及计算方法,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此后,双方一直僵持不下。今年3月19日,开发公司向辛某送达了一份通知,写明:按照法律规定,辛某应与其公司就该房屋的买卖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相关事宜,但辛某一直未与其公司办理签约手续,亦未交付全部房款,已严重影响到其公司的正常销售工作。为减少双方损失,请辛某于3月25日前持本人身份证、印章及《预订商品房证明单》等文件到开发公司售楼处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并付清全部房款。逾期,其公司将视为辛某放弃对《预订商品房证明单》中所涉房屋的预订,该房产将由其公司另行出售。由于辛某迟迟未去签约,开发公司于同年4月2日通知解除辛某对其商品房的预订,该房产由其公司另行销售。辛某为此诉至法院。
经两审审理,法院认为,辛某要求开发公司告知诉争房屋的公摊面积构成及计算方法,开发公司为此提交了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测量大队在2007年7月出具的《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证明本案诉争房屋的公摊系数不是开发公司自行计算的,而是相关部门予以测算的。经庭审,辛某应已知诉争房屋公摊面积的计算系数,虽其表示不认可该公摊系数,但该系数是否合法、合理不属本案审理范围。由此,辛某主张开发公司以欺诈方式将其不应分摊的公用面积摊入“公摊面积”,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