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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保田主演的电影《离婚了,就别再来找我》为很多读者所熟知。那么,离婚后的债务纠纷处理,是不是也“别再来找我”?
一对离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房地产公司,曾向一人分13次借款共计465万元。而二人离婚后,债主在至今要不回钱的情况下,将这对“分飞鸟”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有关条款,法院作出了债务责任依“旧”的判决。
原告郭琨诉称,在于丽、董浩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及共同经营房地产公司期间,于丽于2008年1月至8月期间共向他借款人民币465万元,至今没有偿还。现二被告已离婚,对上述债务应负共同偿还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归还原告欠款465万元及赔偿利息损失36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于丽和董浩于1994年5月23日登记结婚,2008年9月10日离婚。现被告于丽名下登记有北辰区万科新城房产三套,被告董浩名下登记有北辰区万科新城房产二套。法院认为,被告于丽先后13次向原告郭琨借款共计465万元,至今未履行偿还义务,作为债权人的郭琨,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偿还义务。故对原告郭琨要求被告于丽偿还借款465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上述借款行为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根据婚姻法“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共同偿还”的规定,被告董浩对于丽的上述债务应负共同偿还责任。另因原告郭琨的上述借款对其支付利息没有约定,其要求二被告支付利息36万元的诉讼请求,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于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郭琨借款465万元,被告董浩对上述给付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