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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值高招、中招热季,为坚持学校收费工作透明公开,加强社会监督,市教委昨日出台《天津市2009年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今年市、区县财政调整教育支出结构,依法保障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确保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落实到位,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平调、挤占、挪用义务教育保障经费,全面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加强教育收费监管。
【学校收费】
标准不高于3年前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允许招收借读生和收取借读费。2009年8月底前,完成对涉及教育收费的文件清理工作。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教委,将清理后所保留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举报电话通过市政府网站和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分别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级各类学校的收费标准应保持基本稳定且不高于2006年秋季学期收费水平。
【公办高中】
招择校生不超25%
重点规范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2009年下半年,市教委、市纠风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联合对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情况进行检查。争取用三年时间完成公办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坚决防止和纠正借改制为名的乱收费行为。
严格按照市教委下达的招生计划和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进一步加强对招生、录取、收费工作的规范管理。坚持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结果、收费项目和标准“四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严禁擅自扩大择校比例,提高收费标准或收取其他费用。招收择校生要以学校为计算单位,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总数的25%。
【义务教育】
取消重点校重点班
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2009年市教委及各区县要针对实际情况,制订出具体工作方案,逐步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各类重点学校和重点班,促进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中等职校】
禁分“就业班”“升学班”
中等职业学校不能举办面向春季高考的补习班、复习班,要坚持“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方向,不能将在校学生分为“就业班”和“升学班”;不能利用周六、周日、节假日补课,不能以任何名义收取学生补课费;严格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简章的内容,不能做出包分配、参加秋季高考、安排就业等承诺。
【公办教师】
严禁举办有偿补习班
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所有教学内容(包括复习),必须全部纳入正常教学过程之中。严禁公办学校和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面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严禁高等学校及其教职工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联合举办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高校教职工不得参与社会上组织的各种考研辅导活动和编写考研辅导书籍或资料,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上各种考研辅导活动。
【“阳光工程”】
高校杜绝超计划招生
加强普通高校、独立学院、高职院校招生收费管理。各学校要在招生录取、教育收费、收费公示、资金管理、监督检查、违纪处理等方面,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实施“阳光工程”,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工作程序、咨询服务、录取结果、投诉举报“六公开”。切实加大对民办高校(包括独立学院等)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督,杜绝超计划招生,加大对非法招生中介的打击力度,严禁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行为。所有高校发布的有关招生、考试信息,必须符合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不得任意更改和擅自解释。规范民办高校招生行为,严禁体制外招生、冒用学历教育名义招生的乱收费行为。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乱收费】
要追究校长第一责任
校长是学校教育收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也是本校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教师乱收费,要追究校长的责任;学校乱收费,要追究学校上级行政管理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不但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充分发挥案件查处的警示作用。坚决制止挤占、截留、平调、统筹、挪用教育经费和学校收费收入的行为。